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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
2015-06-16 16:48   审核人: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发创业活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以内的人员(含在外地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者)可申请房租补贴。

第四条  房租补贴依据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最长补贴24个月。

第五条  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1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房租补贴。

第六条  房租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按季度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房租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人员花名册》(一式3份,附件2);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5.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在校学生直接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报;毕业生向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市创业指导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填报《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市创业指导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于复核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房租补贴。

第八条  不符合申领房租补贴的情形。

(一)使用自有房屋创业的;

(二)创业者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第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租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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