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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天津市政府有关促进创业、就业政策汇编
2017-04-05 15:38   审核人: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天津市政府有关促进创业、就业

政策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 导意 见 的通 知 》(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文件解读:

《意见》明确提出了四方面政策重点:首先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文件重点摘要: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 教育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教学〔2007〕24号) 教育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文件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共同在文件中提出要求。

文件重点摘要: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号)

文件解读:

国务院召开了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文件。着重指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文件重点摘要: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8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

文件解读:

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文件重点摘要:

四、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五、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05〕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文件重点摘要: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中明确提出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全民创业,催生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要载体,向企业初创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办成功率。引导企业利用闲置资源创办创业辅导基地,鼓励投资商投资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各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给予资助。

文件重点摘要: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天津市有关政策:

《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市三个层面协调联动发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增长的制度。

文件重点摘要:

五、建立公众创业服务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 强化创业培训。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区域性的创业培训机构。免费创业培训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所有城乡劳动者。对成功创业的,可享受一次IYB(改善你的企业)或EYB(扩大你的企业)免费培训,促进创业者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项目奖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能够满足各类群体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供创业人员选择,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2至10万元奖励。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贷款对象扩展到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规范信用担保,使创业人员及时得到创业资金帮助。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区县建立公众创业园,组织创业者模拟企业运作,积累创业经验。对在创业园中进行创业活动的,给予税费减免、融资服务、法律援助等扶持。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搞好创业服务。组建由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志愿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管理、财税管理、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5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落实。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对已有政策进行补充完善,着重围绕加快民营经济园区载体建设、支持创业带动社会就业、推行和规范制式合同、支持民办教育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等15个方面,制定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坚决彻底地取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内外资企业年检验照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到位,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文件重点摘要:

(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 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对新开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十八)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 场内食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

(二十)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二十六)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化,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工商分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有关市工商局将在接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工商分局应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 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补件”、“受理”等相关决定。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津政发〔2006〕097号) 天津市政府

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壮大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天津市政府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文件重点摘要:

三、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四、进一步清理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6〕19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控制各类检查、检测、检验,统一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变相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集体户口或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劳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支持,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6]12号)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 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自主创业主要是:

文件重点摘要:

12.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论证、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由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于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群体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的,有关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德〔2008〕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解读:

多年来,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和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就业人数、学生心态、高校校园的基本稳定。本文明确强调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文件重点摘要:

五、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支持和服务。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扶持大学生创业,包括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系列活动,搭建大学生科学实践和研究创新的平台;各高校要对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额度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组织起来就业的还可以申请群体贷款。劳动部门建立公共创业园,通过给予融资服务、项目推荐、法律援助等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创业园实现自主创业,发挥公共创业园的孵化器作用。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 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活力,扩大市场主体,实现市委提出的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联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发,提出支持意见。

文件重点摘要:

(四)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部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验照费。在受理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公司除外),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申请办理 《企业营业执照》的手续流程

申领《企业营业执照》须知

一、申领手续流程

设立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四类。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手续流程如图所示。

二、对企业名称的要求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的名称只准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康达来”为字号,“商贸”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5.只有全国性的、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准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头。

三、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办理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制式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请注意:(1)名称保留期。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2)名称延期。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前10日,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长。

4.完成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开始准备企业设立登记材料。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申领的手续

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企业设立的条件。

(1)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需准备的文件材料。

(1)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2)公司章程;(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5)股东资格证明;(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除上述必备材料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1)填写所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3)按照《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缴纳登记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设立的条件:(1)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特定的行业服从相关规定。

2.需准备的文件材料: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文件、证件。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程序。

三、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2)有合法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需准备的文件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含投资人资格证明);(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其程序基本同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程序,但不需办理入资手续。

四、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设立的条件:(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法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需准备的文件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3)《指定(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5)出资权属证明;(6)合伙协议;(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其程序同于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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